標準運輸條件
(1990年運輸省告示第579号)
最近修訂:國土交通省 1991 年第 320 號通知
目錄
-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 1 和第 2 條)
- 第二章 使用運輸服務等
- 第一節 使用運輸的承保(第3-15條)
- 第二節 載貨、裝貨或卸貨(第16條)
- 第三節 接收和交付貨物(第十七至二十四條)
- 第4節 指示(第25及26條)
- 第 5 節 意外事故(第 27-29 條)
- 第 6 節 票價與費用(第 30 - 35 條)
- 第七節 責任(第 36 - 48 條)
- 第三章 附帶服務等(第 49-51 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業務類型)
第 1 條 本公司就貨運代理所進行的貨物運輸,經營第 1 類貨運代理業務(指貨運代理業務法(1989 年第 82 號法 令)第 2 條第 7 款所規定的業務)。(1) 本公司應執行下列業務。
(2) 我們應執行前段所述業務的附帶業務。
(適用範圍)
第2條 本公司所經營之貨運代理業務,應以本運輸條件為準據法,本運輸條件未規定者,應以法令或一般習慣為準據法。
2 儘管有前款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接受特別協議的申請。
第二章 使用運輸等
第一節 接受使用運輸
(接受日期和時間)
第三條 本公司應確定接受日期和時間,並在商店張貼。
(2)本公司若變更前項之收貨日期及時間,將事先於店內張貼通知。
(使用的運送順序)
第四條 本公司將按照收到使用運輸申請的順序進行使用運輸。但是,這不適用於易腐、易毀貨物的運輸或其他合理原因。
(交付期間)
第五條 本公司交付貨件之期間為下列各日之總和。
(i) 付運期 2 天,包括收到貨物的當天。
(ii) 運輸期 計算費率和收費所依據的運輸距離,每 170 公里為一天。但是,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應為一天。
(iii) 收貨期和交貨期 收貨期和交貨期各為一天。
(二) 貨物於上款規定之交付期間屆滿後交付者,應視為逾期交付。
(貨物種類和性質的確認)
第六條 本公司收到使用貨物運輸的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通知本公司貨物的種類和性質。
2 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對申請人告知我們的貨物種類和性質有任何懷疑,經申請人同意並在其在場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檢查該貨物。
3 如果我們根據前款進行檢查,而貨物的種類和性質與申請人告知的並無差異,我們將賠償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4) 如本公司依第(2)項規定進行檢查,而貨物種類及性質與申請人所通知者不同時,申請人應負擔檢查所產生之費用。
(拒絕接受)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們可以拒絕接受使用運輸
(i) 該使用方式運輸申請不符合本《運輸條件》;或
(ii) 申請人未按照前條第 1 款發出通知,或未按照同條第 2 款同意檢查的
(iii) 申請人無法找到擁有適合運輸設施的貨運代理公司時
(iv) 要求申請人承擔與上述使用方式運輸有關的任何特別負擔時
(v) 上述使用運輸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vi) 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
(發票等)
第八條 托運人應按我方要求,就每批貨物提供發票,並載明
(一) 貨物名稱、質量和重量或體積,以及包裝類型和號碼
(ii) 收貨地點和交付地點或發貨地點和目的地(如果是住宅區、公寓大樓或其他高樓大廈,包括其名稱和電話號碼)
(iii) 處理的運輸類型。
(iv) 運費率和收費(第 31-2 條規定的裝卸費、第 31-3 條規定的等候時間費、第 49(1)條規定的附帶服務費等)(iii) 燃料附加費、收費道路使用費、預支款及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費率、費用等")。(iv) 燃料附加費、收費道路使用費、預支款及其他費用(以下簡稱"票價、費用等")的金額, 以及與其支付有關的其他事項
(v) 付運人和收貨人的姓名、商號、地址和電話號碼。
(vi) 對於高價值貨物,貨物的類型和價值
(vii)委託裝卸貨物時,相關聲明
(viii) 當委託提供第四十九條第(1)款所規定的附帶服務時,須提供有關聲明
(ix) 在委託運輸保險時,須提交一份表明此意的聲明
(x) 貨物運輸所需的任何其他事項。
(2) 經本公司同意,托運人可以不交付發票,而以電磁方式提供發票上應載明的事項。在此情況下,應視為托運人已交付發票。
(3) 如果托運人未根據第(1)款要求我們交付發票,托運人必須將第(1)款各項列明事項通知我們。
(貴重和有價貨物)。
第九條 在本運輸條件中,"貴重物品"指下列物品
(i) 硬幣、紙幣、鈔票、郵票及公債證明書、股票、債券、禮券及其他證券,金、銀、白金及其他貴金屬,铱、鎢及其他稀有金屬,金剛玉、紅玉、綠玉、琥珀、珍珠及其他寶石,象牙、玳瑁、珊瑚及其各自的製品
(ii) 藝術品和古董
(iii) 貨物(動物除外)連同容器和包裝,每公斤價值超過 20,000 日元。
(2) 前款第(iii)項所述每公斤價格應按每次裝運計算。
(3) 在本運輸條件中,貴重物品指第(1)款第(i)及(ii)項所列者。
(運輸種類不明時)。
第十條 當托運人在申請使用運輸方式時,未說明運輸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時,本公司將以托運人認為最有利的方式運輸貨物。
包裝
第十一條 托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體積、運輸距離和運輸種類,對貨物進行包裝,使其能承受運輸。
2 如果貨物包裝不充分,我們應要求必要的包裝,托運人應遵守該要求。
3 如果我們認為未充分包裝的貨物不會對其他貨物造成損害,且托運人書面同意承擔因未充分包裝造成的損害,我們可以接受使用未充分包裝的貨物進行運輸。
(外部標識等)。
第十二條 托運人應在貨物外部以清晰可辨的方式顯示下列事項。但是,這不適用於我們認為不必要的事項。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商號及地址
(ii) 貨物名稱
(iii) 數量
(iv) 處理貨物所需的其他事項。
(2) 如本公司允許,托運人可以用載明前款各項所列事項的包裝標籤代替前款的外部標記。
(動物等的運輸)
第十三條 本公司接受使用動物或其他需要特別管理的貨物運輸時,可以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辦理下列事項
(i) 指定在本公司營業地點領取、攜入或提貨的日期和時間
(ii) 為上述貨物的運輸提供押運人員。
(危險品運輸)
第十四條 對於在運輸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其他危險的貨物,托運人應事先通知我方,並在運單上清楚標明該等貨物的名稱、性質及其他安全運輸所需的事項,並在上述貨物外的顯眼處清楚標明這些事項。必須在貨物外部的顯眼處清楚標明。
(替代運輸)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得於不損害托運人利益之範圍內,以其他運輸服務代運已接受之貨件。
2 在前款的情況下,我們應根據本《運輸條款》承擔運輸責任。
第二節 載貨、裝貨或卸貨
第十六條(裝載、裝貨或卸貨
第十六條 貨物裝載由我方負責。
(二)本公司接受裝貨或卸貨時,應由本公司負責。
3 艙單、繩索、木材、釘箱、填充物及其他裝載貨物,應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但貨運代理通常提供的貨物除外。
第三節 收貨與交付
(收貨及交付地點)
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在發票上記載或通知的收貨地點或發貨地點從托運人或托運人指定的人接收貨物,並在發票上記載或通知的交貨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指定的人。
(交付經理等)。
第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我方應將貨物交付視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即向下列各項中指定的人交付貨物。
(i) 如果收貨人不在交付地點,與收貨人同住在交付地點的人、雇員或與其相等的人
(ii) 如交付至船舶、寄宿處所、旅館等,該船舶、寄宿處所、旅館等的管理人或與其相當的人。
(扣留權的行使)
第十九條 除非收到與貨物有關的運費、費用等款項或應收貨款等,否則我們不會交付貨物。
2 如果作為商人的托運人,未能在規定日期前支付為其業務與我們簽訂的運輸合同的運費、費用等,除非我們收到該等付款,否則我們不得交付托運人所有並根據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由我們管有的貨物。
(指示通知)
第二十條 如果我們無法確定收貨人,我們可以不延遲地要求托運人指定合理期限,並發出處置貨物的指示。
(二)收貨人拒絕接收貨物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接收貨物的,我方可以毫不延遲地要求收貨人在合理期限內接收貨物,並在該期限屆滿後,向托運人發出與前款規定的指示內容相同的進一步要求。
(無法交付貨物的交存)
第二十一條 在我們無法確定收貨人的情況下,或者在前條第二款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將貨物存放在倉庫經營人處,費用由收貨人支付。
(2) 當我們根據前款將貨物存入倉庫時,我們應立即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3)我方依第(1)項規定寄存貨物時,已製作倉儲提單者,得以貨物之交付代替提單之交付。
(4) 當我們根據第(1)款的規定對存入的貨物提出交貨要求時,我們可以保留該等貨物的倉庫收據,直到我們收到因存入貨物而產生的運費、費用等和開支的補償。
(無法交付貨物的託存)
第二十二條 當我們無法確定收貨人或在第二十條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將貨物寄存。
(2) 本公司依前款規定存放貨物時,應立即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無法交付貨物的拍賣)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已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托運人發出通知,而托運人未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時,本公司得將貨物拍賣。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我們可以拍賣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可能低於價格的貨物,而無需根據第二十條發出通知。
3 本公司依前二款規定拍賣貨物時,應即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四) 本公司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拍賣貨物時,應將價金折為運費、手續費等及索價、拍賣等費用,不足之數,向托運人索償;有餘額時,應將餘額交付或提存托運人。
(自願出售無法交付的貨物)
第二十四條 當我們無法確定收貨人,或者在第二十條第二款述及的情況下,如果貨物易腐爛或易腐變,且沒有時間採取前條第二款述及的程序,我們可以在公正的第三方面前出售貨物,而無需遵循該程序。
(2) 前條第(3)及(4)款經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前款之出售。
第四節 指示。
(貨物處置權)
第二十五條 托運人得指示本公司暫停運輸、退回、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貨物。
二 貨物抵達目的地時,收貨人要求交付貨物或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托運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3 發出第1款所述指示時,如果我們要求,托運人必須提交書面指示。
(如果我們不遵守指示)。
第二十六條 如果我們認為前條第(1)款下的指示有可能妨礙運輸,我們可以拒絕接受。
2 如果我們不接受前款規定的指示,我們將立即就此通知托運人。
第五節 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我們將不延誤地通知托運人我們對貨物的處置指示,並指明合理期限
(i) 當我們發現貨物有重大損失、損毀或其他損害時;或
(ii) 原來的運輸路線或方法不再可行;或
(iii) 當我們有義務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暫停該運輸。
(2) 就前款各項而言,如果我方沒有時間發出指示,或者在我方確定的期限內未收到前款規定的指示,我方可以酌情決定暫停或退回該批貨物的運輸,或者改變運輸路線或方法,或者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利於托運人。
3 前條規定經必要變通後適用於第(1)款下的指示。
(危險品的處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可能对运输造成爆炸、引燃或其他危险而我方未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和说明的任何货物,我方可以在必要时将其移走、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消除对运输的此种危险。在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和說明後,上述貨物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同樣適用。
(2) 根據上款第一句處置貨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應由托運人承擔。
(3)第(1)款規定的處置完成後,應立即通知托運人。
(事故證明書的簽發)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收到貨件全損證明請求時,僅在貨件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簽發事故證明。
(2) 當我們收到有關貨物部分損失、損壞或延誤的要求證明貨物的數量、狀況或交付日期和時間時,我們將在貨物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簽發事故證明。
(2) 如果被要求就貨物的部分丟失、損壞或延誤證明數量、狀況或交貨日期和時間,我們只會在交貨當日出具事故證明。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在相關貨物的交付日期之後,我們也可能簽發證書。
第六節 運費及收費
(運費和收費)
第三十條 運費和收費及其應用方法應按照我方另行規定的運費和收費表。
2 對個人的票價和收費(不包括作為企業或代表企業的運輸合同當事人的票價和收費)適用於個人的車費和收費及其應用方法(不包括適用於作為企業或代表企業的運輸合約當事人 的車費和收費),須張貼於營業處所或其他營業地點的店舖門口。
(運費、收費等的收取方法)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應於收到貨物時向托運人收取運費、費用等。
2 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運費、費用等的金額未定,本公司將收取估計金額的預付款,並在運費、費用等金額確定後向托運人退還或收取多出或不足的部分。
3 儘管有第 1 款的規定,我們可以允許在交付貨物之前向收貨人收取運費、費用等。
(裝貨或卸貨費用)
第 31-2 條 本公司接受裝卸貨物時,將收取由本公司另行確定的費用或實際成本。
(等候時間費)
第31-3條 本公司將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車輛抵達貨物起運地或目的地後,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責任而造成的等候時間(包括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裝卸貨物或執行第49(1)條規定的附帶服務時的等候時間)。(逾期費用)
(逾期費用)
第三十二條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未能在貨物交付時支付運費、費用等,我們可以要求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年利率為14.5%,從貨物交付次日起至我們收到運費、費用等付款之日止。
(索賠運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貨物的損失或相當程度的損壞,或者因本公司應負責任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失時,本公司不就該等損失或損壞的貨物索要運費、費用等。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公司已收取全部或部分運費、費用等,本公司將予以退還。
2 如果全部或部分貨物因貨物的性質、缺陷或托運人應負責任的原因而丟失,我們將全額收取運費、費用及其他費用。
(意外事故等和運費、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根據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置時,應根據處置情況或已使用的運輸比例收取運費、費用等。但是,對於已收取全部或者部分運費、費用等的貨物,不足部分,應要求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多餘部分,應退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取消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接受托運人指示,以使用方式中止運輸時,可以收取中止費用,但因不可歸責於托運人之事由而中止運輸者,不在此限。但是,如果托运人在货物本应装载日的前一日或之前取消使用运输,则该规定不适用。
(2) 前款述及的取消費用,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i) 載貨運輸的,每份運輸合同500日圓
(ii) 在包租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如使用的車輛為標準車輛,則每輛車收取3,500日圓;如使用的車輛為小型車輛,則每輛車收取2,500日圓。
第 7 條 責任
(責任的開始)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對使用運輸的責任,自本公司從托運人收到貨物時開始。
(責任和責任聲明)
第三十七條 如果在收到貨物至交付貨物期間,貨物發生丟失或損壞,或發生該等丟失或損壞的原因,或貨物被延遲交付,我們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但是,如果我方證明我方或我方的受僱人或我方為使用運輸而僱用的其他人在接收、交付、存儲和運輸貨物時沒有未盡應盡的注意義務,則不適用。
(集裝箱貨物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儘管有前條的規定,任何人擬就裝載於集裝箱(其裝卸屬下列任何一項)的貨物的損失或損害向我方提出損害賠償申索的,應證明該等損害是由於我方、我方受雇人或我方為使用方式運輸而僱用的其他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2) 托運人應證明,損害是由於我們、我們的雇員或我們為使用方式運輸而雇用的其他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i) 托運人裝載了貨物。
(二) 貨櫃已完好封存運抵。
(需要特別控制的貨物運輸的責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需要特别控制的动物或其他货物的运输,如果根据第十三条第(二)项配备了随员,我方对此类货物的特别控制不负责任。
(托運人聲明的責任等)
第四十條 對於託運單或發貨通知等中,以發票或托運人聲明書中的描述來描述貨物的名稱、品質、重量、體積或價值,如果貨物的內容不容易知道的,我方不承擔責任。
(發票等描述不完整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發票或外部標籤等的描述不真實或不完整,或者托運人的聲明而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在前款情況下,如果我方遭受任何損害,托運人必須對我方的損害進行賠償。
(免除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於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損壞、到達延誤或其他損害,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i) 上述貨物的瑕疵、自然損耗、昆蟲或嚙齒動物損害
(ii) 由於上述貨物的性質而引致的燃點、爆炸、脹大、發霉、腐爛、變色、生鏽或任何其他類似原因。
(iii) 解僱、忽略盟友、社會騷亂或其他事件、搶劫
(iv) 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災
(v) 地震、海嘯、風暴潮、大水、風暴、山崩、滑坡及其他自然災害
(vi) 因行使法律或公共權力而對運輸物實施禁令、開啟、沒收、扣押或交付給第三方
(vii) 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疏忽
(高價值貨物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於高價值物品,除非托運人在提出申請時通知我方該物品的種類和價值,否則我方對該物品的丟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i) 我們在簽訂運輸合同時知道貨物是貴重物品。
(ii) 當貴重物品的損失、損壞或延誤是由我方故意或嚴重疏忽造成的。
(責任的特別解除)
第四十四條 我方對貨物部分丟失或損壞的責任,應在收貨人收到貨物且未保留任何異議時終止。但是,這不適用於無法立即發現的貨物損壞或部分丟失,只要在貨物交付之日起2周內向我方發出有關通知即可。
(2) 如果在交付貨物時,我們知道貨物部分丟失或損壞,則上段規定不適用。
(3)我方履行托运人委托我方进行的部分或全部第三方使用运输的,如果有关货物使用运输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之日起2周内向托运人发出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且无法立即发现的通知,我方对托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條第1款但書中提及的關於我方對付貨人責任的期間,應視為延展至付貨人收到該通知之日起滿2周之日。
(損害賠償金額)
第四十五條 貨物全損的,損害賠償金額按照貨物在交付地點和時間的價值確定。
(2)在貨物部分遺失或損壞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額應根據貨物在交付地點和時間的交付價值與貨物在沒有部分遺失或損壞的情況下的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
(3) 根據第三十三條第(1)項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因貨物遺失或損壞而無須支付的任何運輸費、費率等,應按前款第(2)項規定確定。
托運人或收貨人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貨物損失或損壞而無須支付的工資、費用等,應從前兩款規定的賠償額中扣除。
(4) 在第(1)款和第(2)款的情況下,如對貨物價值或損害金額有爭議,應由公正的第三方鑒定或評估確定。
5 如貨物延誤,損害賠償金額應以運費、費用等總額為限。
第四十六條 儘管有前條之規定,因本公司之惡意或重大過失,致貨物遭受損失、損害或延遲抵達者,本公司應予賠償。
(免責期間)
第四十七條 如果自貨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內(在貨物全損的情況下,自貨物應交付之日起)沒有提出司法索賠,我們的責任即告終止。
2 只有在貨物損失或其他損害發生後,前段所述期限才可經協定延長。
3 如果我方以第三方委託的使用方式進行部分或全部運輸,且托運人在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對損害進行了賠償或提出了司法索賠,則同一款中規定的我方對托運人的責任期限應視為延展至托運人對損害進行賠償或提出司法索賠之日起滿3個月之日。該期間應視為延長至托運人已對損害作出賠償或提出司法索賠之日。
(第四十八条 (基于赔偿取得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赔偿了货物的全部价值后,即取得与上述货物有关的所有权利。
第三章 附帶業務等
(附帶服務等及附帶服務收費)
第四十九條 當我們承接正常貨運代理服務所附帶的包裝、存儲或分類貨物、代收貨款、預付貨款、驗收和檢查、橫向和縱向搬運、上架、貼標籤、爬行以及其他需要一定時間、技能、設備等的工作(以下簡稱 "附帶業務")時,我們對貴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本公司承接該等附帶業務等,本公司將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費用或實際成本,並自行承擔風險。
(2) 對於附帶服務等,除另有規定外,在其性質允許的範圍內,經必要變通後適用第二章的規定。
(收取貨款)
第 50 條 我方僅在發送貨物之前接受任何額外或變更的貨款收取。
(2) 如果托運人取消代收貨款的託運,或者在託運代收貨款的貨物發貨後,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負責的原因,代收貨款變得不可能,則我們不得退還代收貨款的費用。
保險
第五十一條 一經申請使用運輸,如果托運人接受我方的要約,我方將承諾簽訂運輸保險,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2 保險費率及其他與運輸保險有關的事宜,應在商店張貼。